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能否在工伤保险外请求民事赔偿?
- 公布日期: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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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2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但《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53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的,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说明。
案件名称: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来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再76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3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职工刘××(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在操作吊截锯机加工压木作业过程中,左手卷入锯口,导致左手受伤。后原告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单位经过调查,对该起事故作出《重铸铁业公司2月3日重伤事故调查处理通报》,对事故经过、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作了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2016年4月5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定刘××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原告领取伤残补助金。2017年4月12日,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向原告发放了伤残津贴。原告认为依据《重铸铁业公司2月3日重伤事故调查处理通报》认定的事故经过及原因,本次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其有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公司的设备不完好和设备管理漏洞。原告以其权益未获得充分保障,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予以支持。结合《重铸铁业公司2月3日重伤事故调查处理通报》认定的原因及责任划分,酌定被告对原告的伤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与社保部门发放的伤残补助金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已发放的从伤残赔偿金中予以抵扣。
二审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重铸铁业公司2月3日重伤事故调查处理通报》载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分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管理缺陷,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刘××享受工伤待遇并不影响刘××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对于二者重合部分应予以扣减。
再审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前提是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具体赔偿范围上,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未涉及而人身损害赔偿包含的项目,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均包含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53条[《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56条第2款]:“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6条(《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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