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公布日期: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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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目前,关于我国劳动法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法学界还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看法。从大家提出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属于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规定;第二类是在宪法中有关劳动关系规定的基础上,加以综合归纳而提出的一些原则;第三类则是不以宪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规定为限而提出的一些原则。
然而,我国劳动法究竟应该确立哪些基本原则?探讨这个问题是不无意义的。
首先,从我国劳动法的重要性方面来看。我国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它的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我国劳动者的绝大多数是在各种经济组织、事业、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中从事着各种劳动和工作,他们与所属单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对这种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进行法律调整,规定了劳动就业和劳动合同制度,以保障社会劳动力的合理组织和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规定了劳动者在单位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劳动者作为国家和单位主人翁地位的政治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休息时间和劳动保护制度,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定了劳动报酬制度和劳动保险制度,以保障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按劳分配和物质帮助的物质利益;规定了职业技术培训制度,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前和在职过程中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规定了劳动纪律制度,以保障生产和工作能够有秩序地、高效率地进行;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和有关单位对执行劳动法的监察、监督制度,以保障劳动者实体权利的真正实现;等等。很明显,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它的具体内容来看,它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政治、经济权利以及生命、健康的保护和政治、文化、技术素质的培养提高等各个方面,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对于提高企业等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对于保证和促进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也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中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主要应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而确立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这两方面的正确关系,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内容和基本要求。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它的具体内容来看,都与《决定》的上述规定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因而运用劳动法这一法律手段来保证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见,我国劳动法不仅因其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多种调整方法而应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且就其重要性来说,也应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既然我国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如此重要地位,因而从劳动法学方面深入地探讨我国劳动法究竟应该确立哪些基本原则,也就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本身的重要性方面来看。大家知道,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我国劳动法各项制度和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制度和大量的劳动法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都体现着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深刻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我们就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我国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和法律规范。在没有具体的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可资依据执行的情况下,我们就可直接以基本原则的精神为依据。在劳动法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中,我们也需要以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作指导。可见,从劳动法基本原则本身来说,确立明确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对于劳动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或者是对于劳动法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也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然而,如前所述,我国法学界对我国劳动法究竟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目前仍然意见纷纭,分歧较大,尚未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因此,进一步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以求在这个问题的共同认识上能够有所进展,这是摆在我国法学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我国劳动法究竟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之所以仍然意见纷纭,分歧较大,难于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重要原因之一,是同我国法学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认识不明确有关。建国以来,我们一般都把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结为我国劳动立法的一种“指导思想”,但是,这样笼统地来理解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必然会导致在确立我国劳动法究竟应有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上产生较大的意见分歧。因为,所谓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的含义,范围甚为广泛,有各种各样的“指导思想”,如果不对劳动法基本原则所指的“指导思想”加以特定化、具体化,对它的理解就可能因人而异。因此,对我国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的含义加以具体分析,明确劳动法基本原则所指的“指导思想”是何种特定的、具体的指导思想,极为必要。这将使我们在探讨我国劳动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时,能够缩小意见分歧,易于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存在着以下三个层次,也就是说,制定我国劳动法各项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事实上存在着以下三个层次:
我国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我国立法的一般指导思想,即总的指导思想。它是我国法律体系各个部门或某些密切相关部门的共同立法指导思想,也是我国劳动立法最高层次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出发点。属于这一层次立法指导思想的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结合;服从国民经济计划的指导;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为四个现代化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等等。在劳动立法中遵循这一层次的指导思想,就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劳动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保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能够符合国家立法的总要求和总任务。
我国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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