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阅览
标亮 聚焦命中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特点及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纠纷有裁决权和审判权,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作为一项新的时效制度已广泛运用在仲裁活动和审判活动中。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特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制度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属于本条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依据劳动争议的种类分别规定为60日、30日、15日。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作了重新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由原来的分门别类式统一规定为6个月,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期间相对延长。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作出了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期间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60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作为一项时效制度,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相比较,有其共同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两者的共同点: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都属于丧失时效,即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主张权利就丧失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二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在时效的开始上相同,即都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作为一项独立的时效制度,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不是始终不变的,《规定》是依据劳动争议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为60日、30日、15日,《条例》规定为6个月,劳动法规定为60日;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始终没有变化。二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一种特殊时效(又称特别时效),这种时效制度仅适用于特定劳动争议这种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一种短期时效。目前,各国对涉及劳动报酬等法律关系都采取了较短的时效制度,其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主张权利,稳定劳动法律关系。三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时效中止事由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引起劳动争议申诉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有两种:第一种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意见》第89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自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从该规定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期间为仲裁申诉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第二种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后的答复期间。《意见》第9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延长则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结果正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有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问题。依据民法原则,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时效中断属于时效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中断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不存在时效中断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立法精神,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中断的事由应为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时效中断是时效制度中必须包括的内容,当劳动法作为部门法、特别法对此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即民法通则有关时效中断的规定也适用于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