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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删除工作电脑数据,用人单位如何救济

  编者按

  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包括告知、协助、保密、竞业禁止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劳动者负有协助义务,其中就包括返还、归还因工作需要而使用、占用的用人单位财产、资料的义务,在离职交接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管理关系较弱,劳动者因离职容易产生过激行为,手头控制的资料是最容易的泄愤途径,如果员工离职时故意删除工作电脑数据,用人单位该如何救济呢?下面就以一则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号】(2017)沪02民终10169号

  【案情简介】

  邱某于2011年10月8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1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邱某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月薪税后5,462元。每月25日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资。2016年2月起,邱某的工资调整为5,626元。2016年11月30日,某公司、邱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协议书,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某公司给予邱某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及一个月额外支付工资计46,466元。12月1日邱某办理离职手续,某公司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2016年12月,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要求邱某告知工作电脑的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未果。2017年2月,某公司向邱某发出律师函,要求邱某在本月21日到公司在其使用过的电脑上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如邱某届时不去的,公司将委托某科技公司办理解除电脑密码的程序,如发现文件资料确被删除了,将进行恢复数据,将会产生8,000元的维修损失。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求邱某去公司协商解决。

  2017年1月11日,邱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工资2,813元。某公司反请求要求邱某交付电脑密码及资料,如无法交付的要求邱某支付恢复电脑硬盘数据的费用8,000元。仲裁裁决:一、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邱某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工资2,813元;二、对某公司的反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提供了:一、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证明公司员工潘某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微信向邱某索要工作电脑的密码,邱某回复:“你汇报野口(法定代表人),让他自己想办法”,“野口说不用交接,所以我电脑清空了”,“其实算他识相了,赔偿到位,不然嘿嘿玩玩他还是随随便便的”。公司员工赵某向邱某发送短信,告知接到总经理通知,要求邱某告知电脑密码并把电脑恢复成离职前模式,否则停发半月工资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邱某回复称其在12月1日当日领取赔偿金时已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结束全部离职手续。至于公司在离职后再提出的要求与其无关,离职后电脑经历了什么状态变化也与其无关。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的权利。经庭审质证,邱某认可潘某问邱某索要过电脑密码,邱某之所以没有告知是因为公司未支付最后半个月工资。认可离职前删除过包括邱某私人文件等内容,不认可删除了公司重要文件。二、某科技公司出具的报价单、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服务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某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对邱某使用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及硬盘恢复的费用为9,200元,经恢复后电脑存有公司证照、员工联系资料、公司各部门订单、对账,客户联系资料,公司进出口业务资料,公司订房、机票等总务事宜资料以及邱某大量私人照片及个人旅游资料。经庭审质证,邱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某公司是常年的合作伙伴,报价单明确写明密码破解免费,委托合同又出现密码破解费,发票是IT服务费,无法证明就是硬盘恢复的费用。我国法律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未规定员工离职时不得删除电脑里的任何文件,邱某删除的并非公司唯一的重要资料,公司没有实际损失,某公司没有必要对硬盘进行恢复,邱某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修复费。

  某公司、邱某对仲裁裁决第一条,某公司支付邱某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工资2,813元均无异议。

  【争议焦点】

  员工离职时不告知电脑密码且删除工作电脑数据,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应该赔偿多少损失?

  【劳动者观点】

  邱某只是营业部助理,不保管重要文件,电脑中也未存在足以影响到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文件。离职时,邱某已经移交了包括诉争电脑在内的所有物品,某公司没有争议。某公司无证据证明禁止员工删除数据,也无证据证明恢复数据的必要性,亦无证据证明删除文件的行为确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所以邱某无义务进行赔偿。此外,某公司所称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的可能,邱某对此不予认可。

  【用人单位观点】

  邱某拒绝告知诉争电脑的密码,并恶意删除电脑中的数据材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邱某拒绝告知电脑密码,而且删除了电脑中的全部文件,现邱某否认删除的行为,与事实不符。邱某具体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工作,保管营业部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某公司在经营中的重要文件,诉争电脑及电脑中的文件均为公司的财产,邱某在离职后应该完好无损的移交公司,某公司恢复被删除的文件是取回属于公司的财产,完全合理。经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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