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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重点实务问题——如何设定试用期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有常法客户的HR或法务工作人员咨询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不满意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否约定的越宽泛越模糊对用人单位更有利?对于无法量化评价指标的岗位如何设置符合要求的录用条件?针对前述问题,笔者在查阅北京地区近三年来审结的百余份判决书,试图归纳总结北京地区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并提出相应的操作建议以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依据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实行日期:2024年04月30日)第7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依据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如下要件:一是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二是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告知;三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四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将解除理由向劳动者进行说明。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员工时,还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意见。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重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设置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对“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进行充分举证。前者属于制度层面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后者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而前者也是后者的基础。因此,重中之重还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设置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录用条件。

  二、录用条件设置的标准

  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录用条件的设置标准和原则进行明确,笔者通过查阅案例的方式总结归纳发现,如果用人单位设置的录用条件过于宽泛,或者具有较强主观性时,如录用标准设定为“准确高效的完成分配责任”、“工作态度积极认真” 、“按照项目交付要求及时完成工作,配合项目进展” 等,法院一般会认为用人单位实际并未设置了“明确的录用条件”。

  如(2023)京03民终1533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现某咨询公司主张以口碑不佳、工作作风不良、拿走公司手机等理由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缺乏制度依据,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

  又如(2023)京02民终1531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于入职时签订岗位说明书,内容涵盖资深建筑师一职岗位职责、任职资格,但其所载“准确高效的完成分配责任”“工作态度积极认真”等条件过于宽泛,难以作为明确、量化、客观的考评标准进行考核。

  再如(2022)京01民终793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即便将“按照项目交付要求及时完成工作,配合项目进展”认定为录用条件,前述录用条件亦非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或者说系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录用条件,而是更接近于一审法院所述的工作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明确的录用条件”应当达到“明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即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岗位设置有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而且该指标应当尽可能通过量化方式进行客观评价。过于宽泛或主观性强的设定标准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缺乏制度依据,进而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

  三、录用条件应当如何设置

  用人单位设置录用条件应当达到“明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而且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岗位。但我们也知道,不同岗位对录用条件设置的标准并不相同,有些岗位如销售岗,相对比较容易设置明确客观可量化的录用标准,一般根据其业绩是否达标即可判断该员工是否达到录用条件;但有些岗位如运营总监、社区工作者、客户经理等,却相对较难通过客观、可量化的业绩指标反映员工是否达到录用条件。对于后者带有一定主观判断因素的柔性岗位如何做到“明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既是用人单位设置录用条件的难点,也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难点。笔者通过对为数不多的支持用人单位合法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案例进行分析,尝试总结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对柔性岗位设置录用条件的一些观点和态度。

  【案例一】数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14696号)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家旺与数海信息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该合同对劳动关系履行中的不同事项进行了约定,李家旺虽主张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被替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予以采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内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技能的及不能完成试用期本岗位工作任务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证明李家旺不符合录用条件,数海信息公司提交了绩效考核表及岗位任务书等证据。2021年9月和10月绩效考核表显示李家旺为不合格,李家旺对上述结果签字确认;2021年11月和12月岗位任务书显示其为各月制定了数项明确的工作计划并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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