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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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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撤销是否是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定情形

  引言

  在实践中,分公司有时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分公司尽管不是独立法人,但可以独立作为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那么,分公司能否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呢?

  一、分公司是法律规定的市场主体

  根据现行《公司法》(2018年)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代替了之前的《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没有直接出现“分公司”一词,而是统一使用“分支机构”一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可见,分公司与公司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可以营利为目的市场主体类型之一。

  二、《劳动合同法》第44条5款的四种情形与分公司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5款列举了以下四种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出现上述四种情形吗?

  这四种情形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被责令关闭属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分公司作为法律认可的一种市场主体,当然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

  分公司可以决定提前解散吗?解散是消灭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原因。解散是专属于公司的一个词汇,笔者认为,分公司显然不存在所谓解散的问题,只有公司才可基于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而解散。而且,市监局对于分公司注销登记,不要求申请人提交解散决议,而在公司因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则须提交公司解散决议或解散决定。可见,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上,解散是专属于公司的一个法律事实,分公司不能也不存在所谓解散。

  分公司可以被撤销吗?如果可以,是指谁来撤销分公司?缘何撤销?从《劳动合同法》第44条5款的文意来看,此处的“撤销”是指用人单位被撤销。而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一项名为“撤销”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故用人单位不会被行政机关处以名为“撤销”的行政处罚。撤销,一般多见于撤销决议、撤销决定、撤销行政许可、撤销登记等。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5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被撤销”,只能存在于两类情形,其一是指用人单位的上级机关、上级单位或上级组织决定撤销用人单位。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决定设立的分支机构,当然总公司也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和经营计划来决定撤销自己现有的分公司。其二是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因为瑕疵(例如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提供伪造的登记文件)而被撤销登记。

  有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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