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 公布日期:2024.05.13
- 主题分类:
近年,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通信等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使得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约为2亿人,其中新就业形态人员约为7800万人。2023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的最新数据,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规模约为8400万人{1}。由此可知,新就业形态发展迅速,创造了大量的工作岗位,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规模也随之扩大。伴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发展,特别是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为此颁布了一系列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政策。2015年10月29日,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及“新就业形态”,即“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随后,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要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并从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2018年至2022年连续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对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作了论述。与此同时,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多个部门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从规范用工、健全制度以及提升技能等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了规定。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并将“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措施。
如何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类似于传统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成了当前就业领域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成了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文在界定新就业形态概念以及主要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从现代劳动关系、工会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就业政策等方面探索如何积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国外学者研究相对较少,主要是从“非正规就业”“非标准就业”等分散的概念中进行提炼和总结。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发布的《2015年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报告》首次提出“非标准就业”的概念,即将不属于标准就业的工作安排(隶属一种从属性的双边就业关系,具有全职性和无期限等特征)都看作非标准就业的范畴。从这个定义来看,非标准就业具有灵活性、包容性强的特点,更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是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未来趋势。与国外提出的“非标准就业”的概念相比,“新就业形态”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称谓,其是基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业态、新动能所产生的一种新就业方式,这种概念界定逐渐被学术界接受。2015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及“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并强调要支持和推动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此后新就业形态逐渐被学术界关注,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最初,学术界认为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这种新的就业模式将会对传统就业形式产生重大冲击,并成为未来的主要就业模式之一。随着研究的深入,众多学者开始对新就业形态的具体概念进行界定。有学者认为,新就业形态从本质上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首先,从生产力的内容来看,新就业形态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信息通信等数字技术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促使生产资料数字化、智能化以及信息化,从而促进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完美结合,以此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新模式(王娟,2019{2};马晔风、蔡跃洲,2021{3};朱萌萌、林子华,2022{4})。其次,从生产关系内容来看,新就业形态是指互联网、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数字技术对劳动关系的颠覆式重构(张成刚,2018){5}。数字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在这个过程中会使生产关系呈现出平台化、去雇佣化以及岗位重构等新就业形态特征(杜连峰,2022{6};杨思斌,2022[7)]。再次,还有学者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视角对新就业形态作了进一步解释,认为新就业形态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新的具体表现形式(王松,2018){8}。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新就业形态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指出新就业形态的产生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新就业形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数字技术冲击下的重新组合,是顺应数字技术变革的新型劳动力资源配置模式。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给劳动力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催生了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引起部分学者开始对新就业形态的类型进行研究。有学者将新就业形态划分为创客模式(以自主创业的形式实现创新型发展的新就业形态)、威客模式(以互联网为载体,将个人知识、经验以及能力转化成现实收益的新型就业模式)、对客模式(以互联网平台直接对接消费者的就业模式)、圈客模式(依托社群经济而获取收益的就业模式)以及兼客模式(以兼职形式获取收益的模式)五种模式(朱松岭,2018){9}。有学者将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新就业形态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创新驱动型的就业形态、新技术与传统经济相融合产生的新经济所创造的就业形态、创业式就业形态以及依托信息技术和市场分工细化带来的新兴职业(王娟,2019)。此外,还有学者从劳动关系和劳动形式的角度出发,将新就业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以“去雇主化”为典型特征的新就业形态、以“多雇主化”为典型特征的新就业形态、以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方式的新型化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方长春,2020){10}。总而言之,新就业形态根据划分标准的差异而存在多种类型,且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加速融合发展,新就业形态的基本内涵在不断拓展,其类型也在不断丰富。
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实体经济中,在提升数字化平台企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会降低该企业的用工成本,有助于数字化平台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供了物质保障。特别是对于一些非正规就业者,新就业形态为他们享受劳动报酬权提供了重要保障。众所周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就业问题,始终将解决好就业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并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保障劳动者能享受应有的劳动报酬权,但事实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恶意拖欠、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强迫劳动、超时劳动等。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新就业形态通过平台按单、按件等形式计算工作量来结算工资,平台在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即使消费者未支付劳动报酬,平台也能先把劳动报酬垫付给劳动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报酬被拖欠的现象。
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大幅度提高了该行业的生产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了该行业的工资水平,使得新就业形态的收入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工资。以外卖骑手的收入为例,本文对比了美团发布的《2022年美团骑手权益保障社会责任报告》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相关数据发现:首先,由《2022年美团骑手权益保障社会责任报告》可知,2022年有624万骑手通过美团获得收入,并在保险保障方面还提供了除现有商业保险体系外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全方位为外卖骑手提供保障。其次,《202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全国农民工月均收入为4615元,从事制造业和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为4694元和3824元,而外卖骑手的收入普遍高于他们。
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极大地缓解了劳动者的就业压力。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可知,2022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206万人,已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0%,这完全得益于新就业形态提供了大量的灵活就业岗位,如外卖员、主播、互联网运营等工作岗位。总而言之,新就业形态对于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劳动收入水平等具有积极的作用,成为劳动者就业决策的重要选择。以平台企业为例,由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可知,美团在2023年第一季度就提供了50万个骑手、站长等配送服务岗位;达达集团联手京东集团在2022年同样向全社会提供了数十万的就业岗位;“58同城”平台实施“58智慧家政专项”以来,平台入驻劳动者由2021年的60万上升到2022年的130万人,劳动者收入同比提升了50%。由上可知,新就业形态为就业者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极大地保障了劳动者就业的权益。
由上文分析可知,新就业形态在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权、提升其工资水平以及增加就业岗位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确认更加困难、劳动者的权益需求难以满足、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凸显以及新就业形态群体参保率较低等问题。
众所周知,新就业形态具有用工灵活及工作时间、地点无限制等特点,这就导致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具体而言:首先,劳动者不止与一个平台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和多个平台形成劳动关系。例如,网约车司机可以在滴滴出行、曹操出行、哈哈出行、首汽约车等多个平台注册和提供服务,这就导致劳动者与这些平台同时形成劳动关系,从而加大了劳动关系的认定困难。其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比较灵活,打破了传统的工作时间固定、劳动场所限制等形式,属于兼职形式的工作,但是现行《劳动法》只对传统形式的劳动关系进行界定,并未对兼职的劳动关系进行规定,从而无法从法律层面为兼职劳动关系的确权提供法律条文依据。再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兼职身份为企业提供服务,这种形式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故很多数字化平台企业通过设置隐藏条款来规避劳动纠纷,以此避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与传统形式的就业者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算法控制更加隐蔽。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字化平台企业往往利用大数据、实时通信以及监控等方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效率以及流程进行管理与控制,以此达到延长工作时间和加大劳动强度的目的。同时,这些平台企业为了更大幅度地节约成本,对劳动者的其他需求却很少关注,比如个体需求、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这种劳动形式在表面上呈现出工作时间、地点自由等特点,但实质上对劳动者的控制与管理更加严苛,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二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有效的组织。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劳动者只需使用手机、电脑、平板等智能化设备,即可在任意工作时间、劳动场所与平台企业发生劳动关系。换句话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个人身份与数字化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具有固定场所的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尤其是缺乏工会组织。因此,在发生劳动纠纷、进行劳动仲裁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个人力量薄弱,缺乏维权途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三是法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制度缺乏。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然而现有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文件还未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