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总工会联合发布七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公布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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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案例二: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对劳动者调岗降薪,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三:股东恶意注销公司,不能逃避工伤赔付责任
案例四: 快递员因工作需要签订平台服务协议,不应认定为合作关系
案例五: 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案例六: 总工会调解工作室助力化解劳动纠纷
案例七:“法院+工会”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案例一
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案情介绍】
朱某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合同期限届满后,朱某继续在D公司工作,D公司未表示异议,且朱某劳动条件、薪资待遇等与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情况基本一致。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朱某申请仲裁,请求D公司支付未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仲裁裁决作出后,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一般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是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法院遂判决D公司向朱某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典型意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
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对劳动者调岗降薪,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黄某与M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劳动报酬按照M公司制定的对应岗位的绩效方案确定,根据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等综合考核、调整。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黄某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653.33元。2023年5月,M公司向黄某发放工资2185.14元。因M公司降低薪酬,黄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M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后,M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对黄某降薪系因其绩效考核较差所致,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调岗降薪必须具有合理、合法性。黄某2023年5月工资由前期的平均七千余元骤降到两千余元,M公司主张系黄某消极怠工,绩效考核较差所致,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绩效考核的评判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黄某就工资报酬协商达成一致。M公司的上述行为欠缺合理、合法性,黄某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M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遂判决M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调岗降薪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单方面调岗降薪,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案例三
股东恶意注销公司,不能逃避工伤赔付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26日,Y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书面聘用协议,期限为一年,期间未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7月6日,孙某在工作中摔伤致粉碎性骨折。孙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Y公司与孙某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3月30日,江某、谢某作为Y公司全体投资人,向市场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Y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孙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仲裁,因Y公司注销,仲裁委不予受理。孙某不服,以Y公司的股东江某、谢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在明知孙某构成工伤,双方就工伤待遇给付问题未处理完结的情况下,江某、谢某作为公司股东,向市场登记机关出具虚假承诺将Y公司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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