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 公布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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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常常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而不能仅仅以支付报酬、办理社保手续作为认定劳动合同的标准。一审法院发现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案号 一审:(2022)琼0105民初367号 二审:(2022)琼01民终5997号 再审:(2023)琼民申1372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麦其文。
被申请人:海南天海一色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
2019年5月29日,麦其文与天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民签订天海一色酒楼管理协议,约定天海公司全权委托麦其文管理天海一色酒楼,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合作期为3年。天海公司需向麦其文支付以下费用:1.管理费用:根据每月财务经营报表总营业额的3%作为管理费用(税后),次月15日前将管理费转至麦其文账户(包括季节性营业收入);2.天海公司需支付麦其文每月2万元基本工资(税后)。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天海公司的权利义务为:1.有权监督麦其文依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2.有权根据酒楼实际营业状况与麦其文商议人员的配置;3.提供厨房完好的设备设施、餐具、用餐,同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麦其文的权利义务为:1.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制定和市场定位、人事及财务权……4.有权掌握酒楼准确、详细的财务信息……协议签订后,麦其文如约开始负责经营管理天海一色酒楼,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天海公司为麦其文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天海公司委托案外人李若华自2019年8月15日起向麦其文转款。李若华2019年8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向麦其文分别转款。麦其文在管理天海一色酒楼的过程中,存在挂账行为,有麦其文签名的挂账金额共计199681元,其中部分挂账签订单中载明“从绩效扣除”。天海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表中并未有麦其文的打卡记录。2022年1月10日,麦其文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海秀劳人仲告字[2022]第36号案件逾期告知书,麦其文遂提起诉讼。再审审查查明,双方一致认可天海公司从2019年12月开始拖欠麦其文绩效,从2020年12月开始拖欠麦其文工资。合同履行2年左右。在麦其文离职后,双方未就麦其文挂账及天海公司拖欠麦其文报酬等进行结算。
【审批】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接受管理、提供劳动、发放报酬以及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为前提。第一,本案中,麦其文与天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天海一色酒楼管理协议,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的约束。上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关系为委托管理关系,协议中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和基本工资金额,但未对麦其文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要的要件进行约定,不能推定出双方存在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第二,麦其文仅提交了社保缴费凭证一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从麦其文的劳动报酬发放来看,麦其文的劳动报酬系从案外人处发放,发放的金额、时间间隔均不具有稳定性,且麦其文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工作中接受天海公司的行政管理,受天海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麦其文其余诉请均基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麦其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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