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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的“包工头”工地猝死,为何被认定为“视同工亡”?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1日,朱某与某建筑公司就朱某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某,承包人为某建筑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建筑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某。随后,朱某商住楼工程以某建筑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组织工人施工,陆某亦在现场参与管理。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某建筑公司。另查明,某建筑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人员名单。2017年6月9日,梁某与陆某接到检查通知,二人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系梁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当日15时许,梁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某妻子刘某向该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认定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视同因工死亡。某建筑公司不服,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该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刘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不服二审判决,提请再审。

  再审判决:

  一、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X18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恢复某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律师解读】

  在建设工程领域,我国《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那么违法挂靠的包工头,出现工伤时能否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被挂靠单位应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包工头的工伤保险责任,明确了“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与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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