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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探索:女职工休产假,部门绩效考核也“减负”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例,法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产假、哺乳期未完成原业绩目标而降职降薪。女职工个人的相关权益得到保障,而“一人生娃,部门绩效受影响”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并加以解决。对此,我所徐旭东律师结合案例从专业角度作出评述。

  相关案例

  女职工休产假权益获保障,影响部门考核受关注

  案情简介

  宋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担任财富经理,2018年起工资涨至每月12000元。投资公司《营销类员工考核管理条例》载明,任意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降低一档职级。宋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休产假,投资公司认为其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的考核业绩均不合格,故于2019年7月、9月两次对其降职降薪。

  宋某以投资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支持后,投资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依据其对宋某产假、哺乳期的业绩考核径行降低宋某职级及薪资缺乏依据。投资公司未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宋某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向宋某支付工资差额约1.3万元、经济补偿5.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据介绍,该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产假、哺乳期未完成预定业绩而降职降薪。

  由此可见,女职工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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