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不利记载禁止——北京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
- 公布日期: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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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离职证明》需记载四个方面劳动关系信息: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日期、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工作年限。但用人单位能不能将解除合同的原因进行记载?我所徐旭东律师结合北京市人社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之一作出评述。
相关案例
离职证明中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案情简介
章某于2021年8月1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的劳动合同,章某于2022年4月28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离职。章某离职后,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章某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多次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未果,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某网络科技公司依法重新向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网络科技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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