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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社区食堂干18年未签劳动合同,退休没有养老金维权有争议

  刘女士是江苏盱眙人,今年61岁。2005年她只身一人来到南京打工,在栖霞区某社区居委会的食堂工作,主要负责社区办公点的食堂烧饭烧菜以及一些勤杂工作。一晃18年过去了,2023年60岁的她才彻底退下来回乡养老;然而最近她为自己工作这么多年,没有缴纳社保,无职工养老金可领感到遗憾,并奔走投诉进行维权。我所徐旭东律师从《民法典》《社会保险法》等多角度出发,对该案件进行评述。

  案件背景

  刘女士自2005年下半年来到南京务工,当年11月与甲方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乙方刘女士负责职工食堂中餐、开水以及村委会公共环境卫生,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六的上午7点至下午4点,约定按月领取固定工资600元。协议明确乙方为临时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2012年6月,刘女士与甲方某社区续签一份协议,工作内容同上,与之前协议不同的是固定工资1800元,社区提供住宿,同时担当起兼职夜班责任,确保社区财产安全,乙方依然是临时工,但增加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协议明确,乙方自愿按照自由职业者在原居住地办理投保手续。如今刘女士认为,自己在社区服务了18年,大部分工作年份是在城里,如今回乡只能领取农保,不免产生些许不甘和遗憾,她认为即便是临时工,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社区没有为其缴纳,导致现在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甲方社区的黄书记是自2005年刘女士来社区食堂工作起改任的第四任书记,对刘女士情况的了解是根据现有的一些资料以及向老职工询问掌握了一些情况。黄书记称,尽管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对于刘女士在社区工作18年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材料能证明签过上述两份协议以及每一笔发放给刘女士的工资。对于没有缴纳社保一事,黄书记表示,2008年社区相关工作人员曾带着刘女士去缴纳社保,但当时刘女士已经45岁,离女性50岁退休年龄只差几年,即便延到55岁退休,也无法满15年,而缴纳社保不足15年的,就不能领取退休金,所以就没有缴纳,但社区采取了一个变通的办法,每年补助刘女士3600元养老金待遇,该项钱款她领取了9年。近年,刘女士在社区的工资收入能达到4000元。

  黄书记表示,他也多次向刘女士解释说明,但刘女士并不接受,多次向上级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反映,甚至有“闹”的情形,而劳动仲裁部门也没有受理。无奈下,他建议刘女士通过诉讼解决,因为他无权满足刘女士的赔偿要求,社区也咨询律师,认为可行的是,就未缴纳社保一事补偿7个月平均工资,但要扣除已支付的每年3600元的社保补助,双方几次协商处于僵持状态。黄书记认为,此事并非单位为难个人,当时的用工方式是协商好的,而且单位这些年也比较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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