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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婚未报备被解聘获赔10万元,公司收集员工信息限度在哪?

  上海某公司高管在离婚后未向公司报备,被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上海市总工会介绍了这一案件,引发关注。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哪些情况,又有哪些信息用人单位不应过度获取,更不能以未说明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对此,我所徐旭东律师作出评述。

  案件背景

  离婚未报备被解聘,有无赔偿金引发诉讼

  张伟(化名)于2017年2月进入上海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三年后,双方续签了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张伟升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签署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协议。

  该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

  张伟入职时申报为已婚,但公司后来发现他在续签劳动合同前已经离婚。于是,公司向张伟出具了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

  张伟首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终奖、工资差额以及销售奖金。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与张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万余元,以及工资差额3540元。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

  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对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其系合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张伟虽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协议,但其的婚姻关系变化系离婚,即可能与他存在特殊关系的利益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其离婚的状态不会与其任职产生相关利益冲突。

  因此,公司以张伟未申报婚姻变动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公司不同意支付与张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依据。张伟要求公司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不同意支付张伟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对违纪的劳动者可以作出惩戒。相关处分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范畴,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公司需支付与张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万余元;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法院认为,公司虽要求张伟立即主动报备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的变化,但张伟系离婚,客观上并未增加张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伟的上述情况变化,加重了公司的经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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