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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未休视为自动放弃,合法吗?

  一、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100元。公司《员工劳动纪律及行为规范管理规定》规定,“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周某对该制度进行了阅读并签收。

  2021年1月19日,周某离职。随后,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补发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26.04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周某支付年休假工资638.57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年休假具有法定性,企业不可单方面免除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法定义务。2021年10月12日,法院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38.57元。[案号:广东南雄法院(2021)粤0282民初860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应在指定期限内主动请休年休假,逾期未休的,视为自动放弃,企业做法是否合法?对此,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法

  法律赋予了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企业有权在劳动法框架下制定各项用工制度,并依据该制度对员工进行用工管理,体现其用工自主权。据此,企业有权就年休假的休假制度进行规定,制度经民主程序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充分公示后,应属有效。企业规定员工必须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主动请休年休假,未休完的视为放弃,并不违反劳动法规定,该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实施用工管理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合法

  法律所赋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是有边界的,企业与员工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对企业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企业在行使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故意降低或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进而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企业指定期限请休年休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则属于免除自己向员工提供年休假的法定义务,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该行为应属违法。当然,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若员工基于自愿以明示方式向企业表示放弃年休假,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律应予准许。简言之,企业不可以员工默示或被动方式“视为”放弃年休假。

  三、案例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

  实务中克扣或变相克扣员工年休假福利的案件屡见不鲜,有些是规定员工无论工作了多少年,一律不享有年休假,有些是规定只有入职本企业满一年才享有年休假,社会工龄一概不算,等等,这都是违法劳动法规定的。如前述,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福利,企业应当依法安排,保障员工的年休假福利得到落实,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或变相克扣。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假休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其次,企业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关于如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劳动法只作了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并没有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简单地说,只要企业把员工应当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给足了员工,充分保障了员工的休假权利,就可以了,至于如何安排休假,则交由企业自主处理。通常来说,企业可以统一安排,比如春节放假时全体员工统一休,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员工个人意愿由员工请休,不一而足。

  《职工带薪年假休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再次,企业应足日安排员工年休假

  我国年休假制度在确定员工年休假天数时用了“连续”和“累计”两个词。前者指的是工作年限不间断,既包括入职本企业后的连续工作年限,也包括入职本企业时与上家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后者指的是员工在所有企业里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服兵役等视同工作年限的总和,既包括在过往企业的工作年限,也包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前者用于确定员工入职本企业的第一个自然年度里是否享有年休假,后者确定的是员工年休假的天数。企业应当依照年休假制度所规定的天数,足日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假休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指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第四,企业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对大多数员工来说,依法安排休年休假没有任何障碍,然而,在实务中确实又有一些比较特殊岗位的员工,企业难以安排休年休假,若强行安排休假,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为此,法律作出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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