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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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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王某入职某保洁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均是由保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2022年12月25日,王某在单位宿舍高空坠亡。

  事发后,保洁公司拒绝工伤赔偿。理由为:1、事发时王某在被派遣的单位住宿,且为周日,未安排其工作;2、王某入职时已超过50周岁退休年龄,无法购买工伤保险;3、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赔偿的规定;4、王某从自己宿舍窗户高空坠亡系其自杀,公司不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委托谢雯律师代理维权。

  【处理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读】

  一、本案应该通过什么案由来维权才能使家属利益最大化?

  本律师刚了解到这个案子时,根据家属提供的证据和描述判断出,家属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维权,第一是通过生命权纠纷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决,第二是通过认定工伤来解决。

  第一种途径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途径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侵权人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因事故发生在医院(用工单位),王某是从自己住的四楼宿舍窗户坠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如果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很可能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者虽得到支持但是因对方过错比例较低、王某自身也可能存在过错等原因而得到的赔偿很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医院的侵权责任比例较低,那么保洁公司支付的补偿金就更低了。故第一种途径在本案中显然不适合。

  第二种途径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但是该途径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另外还得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关于超龄农民工认定工伤的问题最高院曾经有两个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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