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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及相关案例分析(上海地区)

 (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区别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生育职员。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产假期间是发产假工资还是生育津贴,有两种情况的区别:(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二)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女职工在产假和生育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和生育假天数分别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计算公式:生育津贴=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30天*158天(产假+生育假天数)

  如果个人工资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超出部分由单位补足。

  (三)产假工资支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四条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规定,“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候,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超出部分亦应支付给职工,即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女职工。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必须由用人单位补足。

  特别提醒:职工生育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产假工资诉讼案例及实务操作经验

  案例1:上海宏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淑谊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80482号/2021.12.10 裁判

  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9,834.57元。

  法院观点:根据相关规定,生育津贴基数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被告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生育保险待遇缴费基数为5,838.90元,原告应某210,0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被告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原告主张按照被告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7,610元补差,本院不予采纳。基于原告对仲裁委员会按照10,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裁决的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为19,834.57元的金额无异议,则原告应某1被告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19,834.57元,原告要求不予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原告上海宏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孙淑谊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19,834.57元。

  案件分析:本案法院以仲裁阶段裁定10000元月工资标准结合劳动者自认判决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案例2:北京长城投融证券有限公司与张佳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9570号/2021.11.26 裁判

  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人民币52023.40元。

  法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确认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系休产假,故被告的生育津贴应按其产假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本院按照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月平均税后工资16377.88元为标准,扣除被告已领取的生育津贴,经核算确定原告应某被告上述产假期间工资差额43433.4元。

  法院判决:原告北京长城投融证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佳佳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43433.4元。

  案件分析:本案法院以劳动者自入职至休产假之前11月的平均税后工资计算产假工资并判决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案例3:书高璐璐与上海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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