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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员工的解雇路径探究

前言

  员工的简历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员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简历造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其缺乏诚信,难以与其维系劳动关系。然而,简历造假行为本身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之一,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雇员工,还需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探讨。

  本文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探究用人单位依法解雇简历造假员工的路径及解雇行为构成违法解雇的风险,并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员工的简历造假行为提出建议。

  一、简历造假员工的解雇路径

  1. 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不得隐瞒、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且确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相应行为的,可在试用期满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例如在管某某、广东药去病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1]中,药去病公司经背景调查发现管某某在入职时填报了不实的学历及工作经历。管某某在入职时承诺了其填写及提交的资料准确无误并属实,如存在任何虚假或欺瞒,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药去病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管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其制定了内容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已向员工告知。然而在涉及简历造假的有关案例中,对于员工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或隐瞒对劳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有直接影响的个人情况的,即使用人单位未明确将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作为录用条件,法院也可能支持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

  例如在王某某与深圳市火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2]中,王某某存在隐瞒及伪造工作履历、多次诉讼等事实。火焱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将提供真实工作履历作为录用条件,并告知了员工,但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王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满前进行,如试用期已经届满,即使员工存在简历造假行为,用人单位也不能采用该解雇路径。


  2. 以简历造假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在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简历造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相应行为的,可以以该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张某与旭密林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3]中,旭密林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办理入职过程中,员工必须真实地填写《员工信息表》,人事部门提供给公司进行审核。提供不实情况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张某在入职时填写的教育经历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法院认为旭密林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3. 以简历造假行为构成“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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