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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裁判规则梳理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在生产、经营同类业务或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目前在实务领域广泛应用,本文尝试结合案例,探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法院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裁判的考量因素。

  一、常见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方式

  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情况各异,尤其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及业态的创新,“腾讯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判1940万元天价违约金”“员工从讯飞跳槽到腾讯,被判赔1200万元违约金”等高价违约金频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方式如下:

  1.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为固定金额。例如,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直接约定“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10万元违约金”。采用此种方式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通常为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经案例检索,违约金约定为固定金额并不当然会获得支持,相关案例表明,此种方式约定违约金的,法官会结合该员工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情况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等内容确认违约金金额约定是否合理。

  2.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例如,双方约定违约金为经济补偿金的N倍,或者员工平均月/年工资的N倍。此种方式约定的违约金因与员工的相关收入挂钩,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经案例检索,如双方约定的倍数较低(2倍、3倍),则实际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如双方约定的倍数较高(10倍、20倍),则法官会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来认定违约金是否畸高。

  3.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具体金额亦未采取前述计算方式,而是采取“劳动者应当按照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支付违约金”的表述。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难以预估,且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通常难以证明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故此种约定力度最弱,往往会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导致法院大幅度调低用人单位主张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二、法院认定及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称“《八民纪要》”)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如前所述,若双方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在合理范围内,法院倾向于维护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即根据约定执行,一旦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加重员工义务,则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

  经过对检索案例的分析,实践中法院认定及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时常做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离职后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在诉讼请求中将竞业限制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一并提出,但是由于实际损失难以认定,而且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重影响因素,实际损失和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证明,所以部分法院不会支持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会考量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进一步认定竞业限制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八民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因违约所造成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官将酌情降低违约金金额。


  以(2020)京01民终4989号案件为例,潘某与比特大陆公司在《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乙方可获得竞业禁止补偿的10倍”,比特大陆公司依据前述约定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为4620000元、各项损失共计26439227.01元,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462000元,同时驳回了比特大陆公司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比特大陆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损失的证据材料,虽然二审判决中仍然没有支持比特大陆公司的实际损失赔偿请求,但是适当调高了一审认定的违约金金额,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1386000元。

  2.劳动者的过错程度

  违约金条款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即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知违约后果,应当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因此,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是劳动者主动选择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恶意。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劳动者是否明确知悉新公司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劳动者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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