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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动者移出钉钉等工作群是否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近年来,为方便管理公司,各大公司逐渐采用各种办公软件开展工作,但此类app的应用往往需要由企业管理员将劳动者加入群或其建立的企业账号中,而此类办公软件的管理权限由企业掌握。

  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公司经常在争议尚未解决时即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或移出企业账号中。此行为是否意味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涉及到对劳动者赔偿的金额,认定移出工作群的法律性质对劳动者显得尤为重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两类,对劳动者的补偿金数额或赔偿金数额也因解除类型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用人单位法定解除

  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1]、第四十条[2]中、第四十一条,主要包括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或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时进行裁员等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3]解除即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4]和第八十七条[5]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作出解除通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但目前经常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未向劳动者作出任何通知即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导致劳动者无法开展日常工作,但用人单位又不作出其他表示的情形,这一系列行为影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因此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有无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对劳动者十分重要。

  司法实践视野下将劳动者

  移出工作群的认定

  因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作出通知,而本文探讨的内容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通知即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的情形,因此移出工作群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仅影响对用人单位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本文案例也仅针对移出工作群是否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这一焦点问题展开。

  通过检索分析多份近年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将其移出工作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发现,不同法院关于这一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均不同,以下举例说明。

  移出工作群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1

  (2021)京0115民初7612号

  王某与A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4月22日王某被领导踢出钉钉系统,王某称领导当日口头陈述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王某相继提起仲裁、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于2020年4月22日被口头辞退,但并未举证,故不予支持王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即仅依据A公司将王某踢出钉钉系统这一行为,无法认定A公司已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

  (2019)浙0326民初7431号

  陈某与B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8月,B公司在微信群通知陈某待岗,于同年9月将陈某踢出微信群,并且未将陈某列入驾驶员体检名单范围中。因此陈某相继提起仲裁、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陈某虽被B公司踢出微信群,且亦不在B公司驾驶员体检名单范围内,但均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即使陈某被踢出微信群时已经处于待岗状态,移出微信群的行为亦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3

  (2022)京02民终10392号

  焦某与C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焦某与C公司一直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8月26日,C公司将焦某从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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