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辨析——兼论“假外包,真派遣”的司法认定
- 公布日期: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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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概述
(一) 定义及特征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核心思想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务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用工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不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务,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是“用工不用人”。劳动者、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劳务派遣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方式发展变化的要求,既满足了企业效率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需求,又有利于宏观上扩大就业规模,降低就业成本和企业的招聘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劳务派遣发展过程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如同工不同酬、工资支付不透明、社会保险不参加、工作时间不规范、员工结构不合理、可承接岗位有限制(“三性”岗位)等问题。
(二) 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自2013年劳务派遣被纳入法制规范领域以来,该种用工形式被严格限定,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限定。《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 法律制度侧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劳务派遣机构设立时大都施行劳务派遣许可制度,也有一定的资本要求。
二、劳务外包概述
(一) 定义及特征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方将某个相对独立的劳务服务项目外包给承包方,由承包方依据发包方的要求,组织和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完成劳务服务,并对劳务服务的成果和质量直接承担责任的劳务承包形式。劳务外包实际上属于一种管理模式,其本质是人力资本配置方式的变化。劳务外包一般包括两方,即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根据与承包方达成的外包协议将业务转移到承包方。在劳务外包过程中,承包方从发包方承揽业务,然后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发包方与劳动者不发生直接关系。劳动者与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基于外包协议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劳动者、发包方、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劳务外包作为一种经营战略和管理模式,已备受青睐。企业将非核心业务或者已经不具备优势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存在诸多优势,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阻断劳动用工风险、无需对劳动者对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等。
(二) 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劳务外包做出具体的规制,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发包方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交付业务成果;发包方主要义务为按约定给付报酬。两者之间属于承揽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制。
三、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对比
通过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关系结构图可知,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发包方均与派遣单位/承包方签订协议,成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承包方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用工单位/发包方是否与劳动者产生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直接管理、使用劳动者,两者存在劳务关系;在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是派遣公司基于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将内部员工派遣出去工作,两者的关系是“对人不对事”;劳务外包是承包方基于与发包方的承揽协议,进行劳动力承包,两者的关系是“对事不对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具体区别,可以从以下方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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