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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南方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合规启示

       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在为当事人郭某惋惜的同时,也为该判决所弘扬的社会价值而欣慰。毕竟一份判决书对社会面的影响以及对劳动者行为的示范指导意义远远大于判决输或赢的本身。该案经历一裁两审,诉辩双方经历近两年时间的博弈,案情跌宕起伏,最终判决结果大回转,几家欢喜几家愁,给了笔者关于劳动管理合规方面的诸多启示,愿与朋友们分享、共同探讨。

  一、案情梳理

  01基本案情

  郭某于2005年入职南方航空公司,岗位是乘务员,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

  2019年10月12日18时40分,由于CZ3547航班流量控制原因,所有旅客未登机。郭某于19:06分享朋友圈,内容为其内衣照片两张,并有“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在此期间被人截图举报。

  郭某在职期间先后获评2015年-2016年度南航共青团积极分子、2016年全国青年文明号“春风”乘务示范组组号长、2018年四季度服务之星等荣誉。事情发生后,郭某认识到错误,做了深刻检查。

  2019年11月18日南方航空公司对郭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认为其对南航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019年11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郭某,您因违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2.3.6条、《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4.4.1和4.6条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2019年11月28日起解除与您于2016年9月7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6月3日,郭某不服而提起劳动仲裁,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6063号《裁决书》,确认南方航空公司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一审广州***区人民法院同样认为: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南方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

  郭某在一裁一审均胜诉的情况下,遭遇二审改判。

  2022年2月14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南方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02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郭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南方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审中,南方航空公司提起上诉认为:

  1.郭某行为带有明显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郭某在飞机上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并构思编辑商品宣传文案,这是为经营销售内衣而进行的商品广告宣传行为。

  2.郭某行为发生在值勤期间内,在执行任务阶段,非休息期间。郭某值勤从广州至上海的CZ3547航班,航班短暂延误,计划起飞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18:55,实际起飞时间为20:06。郭某自值勤报到时起开始计算值勤期,即进入执行任务阶段。本次航班延误期间短暂,未安排机组人员休息,郭某仍处在值勤期间内。郭某进行试穿、拍照、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编辑商品宣传文案等一系列行为后于19:06发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

  3.值勤期间内郭某严重违背航空乘务人员职责,未把安全责任放在首要位置。郭某在旅客将要登机前未以良好的工作状态迎接旅客上机,没有做好飞行前准备,明显属于渎职的行为。南方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无法容忍给飞行安全制造隐患的行为,认为郭某已不符合作为乘务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4.郭某在短时间内将分享朋友圈的信息撤回,数分钟左右的信息传播速度,且被截图举报,己构成广泛传播。

  5.郭某在值勤期间内从事私人事务,不对照劳动规章的制度进行处理,必然会对乘务员队伍造成不良示范效应。

  综合考虑郭某在南方航空公司的工龄、岗位职责、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主观意识,以及该行为对航空安全、公司形象、内部管理等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应当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本案中,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为《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中的2.3.6条以及《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KCB-03-04-54)中的4.4.1条、4.6条规定。以上三条规定中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是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南方航空公司称郭某的行为影响飞行安全,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郭某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其次,郭某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再者,并无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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