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制视角下“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及风险防范(三)——欧盟认定标准之简析
- 公布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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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以来,多家中国企业由于涉及所谓“侵犯人权”或“强迫劳动”受到美国和欧盟制裁。在欧盟和美国海关也有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被扣押,不得进口入境或进入欧美供应链体系。同时,基于对企业履行“ESG(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义务的要求,不排除“强迫劳动”问题将成为美国未来遏制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理由之一。
由此可见,“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对中国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我们研究、梳理了国际劳工组织、美国、欧盟有关“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以下统称“域外规则”),并将陆续刊发五篇系列专题文章,希望能够帮助中国企业了解相关域外规则,识别并防范相关风险,以最大限度保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本期将聚焦欧盟对“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
一、概况
欧盟有关强迫劳动的规定共有3个,具体为:
(1)《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以下简称“《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1953年9月3日生效。截止目前,缔约国共有47个,包括英国、德国、法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欧洲国家;
(2)《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该文件是欧盟于2007年12月12日生效的、约束各成员国的、旨在保障欧盟公民权利的类似宪法性规定;
(3)《欧盟企业应对营商和供应链中强迫劳动风险的尽职调查指南》[1](Guidance on Due Diligence for EU Businesses to Address the Risk of Forced Labour in their Operations and Supply Chains,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南》”)。该文件是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对外行动署(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EEAS)于2021年7月12日颁布的、指导成员国企业对其供应链企业有无“强迫劳动”进行识别、调查的建议性文件。
二、认定标准
针对“强迫劳动”的定义,欧盟未作另行定义,而是沿用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但是,对于“强迫劳动”的情形,作出了自己的列举式规定。
(一)否定式列举
《欧洲人权公约》列举了不属于强迫劳动的情形,具体如下:
(1)员工在正常拘留程序中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以及员工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拘留期间必须提供的劳动,上述“正常拘留”包括:
① 在有管辖权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的合法服刑;
② 因不遵守法院的合法命令或为确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被合法逮捕或拘留的;
③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合法逮捕或拘留;或者为防止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而对相关人员实施合法逮捕或拘留;
④ 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基于教育监督的目的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目的,通过合法命令而拘留的;
⑤ 为防止传染病传播而实施合法拘留的;
⑥ 对精神不健全者、酗酒者、吸毒者或流浪者进行合法拘留的;
⑦ 为防止未经许可进入国境或为采取驱逐或引渡行动而实施合法拘留或逮捕的。
(2)员工因服兵役而提供的劳动,或为提供替代兵役的服务而从事的劳动[2];
(3)员工在发生灾难或威胁社会公众生命或福祉的紧急情况下,而被要求提供的劳动;
(4)员工作为普通公民,为履行法定义务而进行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如陪审员参加庭审、议员参加履职活动)。
(二)肯定式列举
《尽职调查指南》对属于强迫劳动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具体如下:
(1)针对行政拘留人员、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政治犯、因工会活动而被拘留的人员、和平集会人员,国家安排并实施的强迫劳动;
(2)与招聘费用和/或贩运人口有关的、为抵偿债务或成本而强令或要求员工提供劳动;
(3)强制耕作(即要求农民在指定土地上耕作,并强迫他们将其产品出售给特定实体或人员);
(4)雇主依赖于“劳动纪律”进行生产,即以对违反雇主规章制度或未完成生产指标的行为进行惩罚作为维持运营的主要手段,而缺少对员工应有的奖励或鼓励措施;
(5)征募儿童加入军事部队或准军事组织;
(6)限制员工自由择业(或离职自由),或者将获得雇主批准作为员工离开所在国的条件(限制员工离开所在国的自由);
(7)采取威胁或武力等强制措施限制员工的行动;
(8)以无故拖欠、推迟或不支付工资为手段迫使员工提供劳动;
(9)以惩罚为威胁,强迫员工加班,且加班时间超过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所允许的时间。
(三)风险因素
为了帮助欧盟企业更好的识别强迫劳动,针对被调查的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指南》还列举了应当引起欧盟企业关注的、可能导致被调查企业被认定为实施强迫劳动的风险因素。具体如下:
(1)国家的风险因素
① 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公约的国家或履约情况不佳的国家;
② 通过广泛动员、国民大规模参与等方式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的国家(特别是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
③ 针对少数群体(例如种族或宗教),单独制定就业和/或职业计划的国家;
④ 有禁止和平罢工行动的法律制度的国家;
⑤ 制定、实施了监狱劳动政策和计划的国家(即要求或安排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劳动的国家);
⑥ 通过政府/雇主威胁、强迫或其他方式阻止欧盟企业的尽职调查,导致其无法进行深入风险评估的国家。
(2)与移民和非正式雇佣有关的风险因素
① 雇佣移民员工,特别是雇佣非正规移民员工;
② 通过第三方(包括政府招聘人员)招聘员工;
③ 员工在工作场所住宿,或在与雇主有关的非工作场所住宿;
④ 存在非正式雇佣员工;
⑤ 无书面雇佣合同;
⑥ 工作场所中(特别是在危险的工作场所中)存在儿童和青少年;
⑦ 员工不讲当地语言。
(3)与债务风险有关的风险因素
① 存在针对员工的信贷安排和债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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