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一定得到支持吗
- 公布日期:2021.11.04
- 主题分类:
合作机构: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立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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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某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袁某自2020年9月份入职某管理公司,职务是法务专员,职责包括拟定、修改劳动合同等,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擅自离职并于2021年8月31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袁某某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支持。
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处的法务,其工作职责包括拟定、修改劳动合同等,其对被申请人处的不规范用工应当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职责,申请人未督促被申请人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未尽职履责的过程,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主张未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存在,不论劳动者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如果导致书面合同未能签订的主要原因在劳动者一方,则不宜苛责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以避免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
孙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为了保障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以确保劳动关系有据可依,充分维护劳动者利益,是在劳动者利益受损情况下对用人单位实施的惩罚性赔偿原则,第一种观点仅依据事实状态让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会造成该条款的滥用,违背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因此,不能仅依据事实状态而不考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对于确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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