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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合作机构: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崔亚娜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是常见的主要方式。在劳动法领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涉及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笔者将结合用人单位经常咨询的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以及部分地区的审判实践,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重点就劳动者赔偿损失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违约金

  (一)违约金设定的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

  (1)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做了禁止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进而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如:较高价值的住房补贴、汽车、房屋等,如果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相应比例返还。对此,在上海等地区司法实践中是可以支持的,如沪高法[2009]73号文件中有相关规定。关于特殊福利待遇绑定服务年限的问题,可参考《安杰劳动法律观察》2020年第8期曹心蓓律师的文章《赔了夫人又折兵?-浅析特殊待遇绑定服务年限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主要是指离职后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目前,笔者检索到深圳等地的司法实践是认可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为有效约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并不仅限于离职后竞业限制,双方可以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违约金等进行约定,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037号民事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3237号民事判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522号民事判决。

  (二)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换言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仅有补偿功能。

  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进行限制,主要在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功能,且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虽然法律没有限制,但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仍要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约金畸高的情况,裁审机构可以根据违约行为持续时间、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赔偿损失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适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违反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未做出类似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换言之,除了前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如果因为劳动者违约或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存在过错,且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

  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常见情形主要有:

  A.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等文本约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如前述分析,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违反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故双方约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对劳动者应属无效。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B.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多数情况是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损失超过了违约金金额,否则裁审机构很难在支持违约金的情况下又支持赔偿损失。如果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合理的交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

  C. 劳动者未按照双方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实践中,劳动者离职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是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并得到支持的案例却很少,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难以举证实际损失。近年来,随着无纸化办公、云办公的推行,劳动者在离职时,不归还公司的电子档材料或擅自复制电子文档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公司资料,删除相应的电子版资料,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用人单位需就损失进行举证。

  D.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且未就解除日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如员工口头告知主管,其今天决定辞职,明天开始不来上班了,主管明确表示不同意。如果该员工正在处理公司一个重大项目,且公司难以在合理期限内找到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因其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向其主张赔偿损失。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应支付相应的替代通知的工资,该约定或规定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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