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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争议北京地区司法实践裁审标准解析

  合作机构: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正赫 杨帅


  医疗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经济补偿金外,向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另行支付的补助费用。

  由于涉及医疗补助费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层级较低、内容碎片化、部分标准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缺乏统一裁审标准。作为实务中处理此类争议的重要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明确规定了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情形和标准。2017年11月24日,人社部废止481号文,原因为“被新规定替代”,但何为新规定,人社部未做特别说明。481号文废止后,虽然医疗补助费制度并未取消,相关规定仍散见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争议的裁审标准和尺度则出现更多争议。

  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案例,对医疗补助费相关争议问题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梳理。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国家层面规定

  经过检索,国家层面目前有效的、有关医疗补助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分别为: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35条;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条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条。

  此外,481号文虽然对医疗补助费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目前已废止,不再适用。

  (二)北京市地方规定

  北京市目前有效的有关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分别集中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及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制定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被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两文件中。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38条1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为明确481号文废止后的口径,2018年1月,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制定《意见》,为统一执法尺度,《意见》第二条指出,劳动合同因医疗期满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下都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仍应按照上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执行,但由于目前缺乏患重病和绝症的规范性依据,劳动者主张增加医疗补助费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者就患重病或者绝症提供证据,并参照481号文的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发文范围明确仅限于劳动仲裁系统。

  二、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情形

  经检索北京地区相关案例,在481号文被废止后,如劳动者医疗期满,法院对于以下两种情况仍会支持劳动者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其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一项,即“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北京华汇创元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戈二审(【2019】京03民终4748号)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参照劳部发【1995】309号、劳部发[1996]35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支付刘某医疗补助费”。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北京法院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医疗补助费,理由主要可归纳为:医疗补助费历史沿革久远,相关规定效力层级低、发布时间早、当时的医保制度并不完善;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覆盖范围的扩大,医疗补助费的功能已经被社会保险取代;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违法解除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不应对相关规定任意做扩大适用范围的解释等。在“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杨黎明二审(【2014】二中民终字第01343号)”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撤销了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在近两年的案例中,例如(2020)京03民终4346号判决,(2019)京0102民初31297号判决,法院亦作出了相同的认定。

  2.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在“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尹立庄劳动争议(【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49号)”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到期终止。关于尹某要求公司支付半年工资50%医疗补偿金3950元的诉讼请求,因尹某属劳动合同与医疗期均已届满,故第五建筑公司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支付给尹立庄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

  三、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

  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一般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为:劳动者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

  (一)关于“进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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