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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风险应由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以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伤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柴媛系大庆市自然资源局的正式职工,在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工作。2020年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开始实行弹性办公制。2020年6月18日,柴媛在居家办公期间遇害死亡。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靳玉琦在作案后逃窜至柴媛居住小区,进入柴媛居所,将柴媛杀害致死,犯罪嫌疑人靳玉琦在公安抓捕中坠楼死亡。

  柴媛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均认可柴媛系居家办公,符合办公时间和办公地点这两项要素,但认为柴媛的遇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因果关系,据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柴媛的家属不服上述决定,希望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工伤。本所律师徐旭东获知本案情况后,免费为其代理。目前,此案正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

  相关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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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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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和大庆市人社部门认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换言之,只有当遭受暴力行为与履行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方可认定工伤。据此,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均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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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直播庭审现场

  然而,本案代理律师徐旭东认为,在工作过程中,无个人过错的环境风险导致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责任承担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在工伤认定领域中,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适用民事侵权责任领域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而应考虑工作原因是否属于构成伤害的条件。至于条件的重要性比重,一般而言并不特别考虑。在本案中,柴媛居家工作的安排、独住一室的客观状况、命案制造者居住在同小区且熟悉柴媛居住情况等因素,共同导致了柴媛的遇害。由此可见,工作原因确实属于造成柴媛遇害的全部条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无居家办公这一工作原因,柴媛就不会遭受意外伤害。因此,本案中柴媛遇害这一情形足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述

  (一)不应以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代替工伤认定中的起因性要素,从而否定职工所处的工作环境风险也系工伤保险制度所保障。

  人社部门认为“暴力行为与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可以认定工伤。这个直接因果关系思路是要求源自职业本身的固有风险(或者增加风险)直接作用于职工,才可以认定工伤。这样的认识会使得劳动关系中、工作环境方面的各种风险,未能被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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