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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时限区分工伤受争议 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何解

  • 公布日期: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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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引发疾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如果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判断标准,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还有可能发生伦理风险。

 

  专家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应该予以修改,未来可以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同工伤。

 

  根据时限区分工伤

 

  或被质疑有失公平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即是职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梁某某生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住建局职工。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经送医院抢救多日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于当年10月9日宣告梁某某死亡。

 

  之后,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该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部门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随后,颜某某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申请检察监督,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责令某县人社部门限期重新作出决定。接着,某县人社部门履行判决,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5天后,也就是5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相关案例,职工家属在“48小时时限”到来之前放弃治疗导致职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2017年12月,上海某服务公司聘用郝某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医生在治疗期间多次告知家属,郝某病情危重,随时有心跳呼吸骤停的可能。在郝某抢救治疗将满48小时之际,郝某的丈夫张某在病历上签名放弃治疗。接着,医院宣告郝某死亡。

 

  2019年4月,张某向上海某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几个月后,区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上海某服务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2020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此案例的同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结一起超“48小时时限”工伤认定案件。二审判决书显示:浩斯巴雅尔生前任杭锦旗巴拉贡镇人大主席,2020年3月26日下午,浩斯巴雅尔到巴拉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作,当天18时许,浩斯巴雅尔突然倒地抽搐,后被就近送医抢救。3月28日凌晨4时许,浩斯巴雅尔转院至杭锦旗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死亡。3月30日,浩斯巴雅尔临床死亡。

 

  由于杭锦旗人社部门不予认定浩斯巴雅尔构成工伤,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杭锦旗人社部门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18日,杭锦旗人社部门对浩斯巴雅尔视同工伤作出认定。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曾参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工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只要“48小时时限”条款存在,上述现象就会不断发生。

 

  在黄乐平看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仅仅因为“48小时时限”而区分为是否享有工伤待遇,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同时,由于是否认定为视同工伤,对于职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来说利益重大,而且完全是逆向的,有可能发生伦理困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告诉记者,“48小时时限”条款本身是工伤保险的扩大适用,即以时间限度代替应有的因果关系审查,以工伤保险承担其他社会保障功能。

 

  但在王天玉看来,由于“48小时时限”条款属于强制性分配风险,仅以积极抢救48小时作为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取消工作致病因素

 

  主体面临两难选择

 

  “48小时时限”条款源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据黄乐平介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范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乐平介绍称,2004年1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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