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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操作流程

  合作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玉方 钱钧


  #01

  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二款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从而引起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例。笔者接下来通过曾经代理过的相似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

  #02

  案件基本情况

  余某2008年9月17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余某在A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2019年4月前余某的工资为税前29545元/月,2019年5月A公司将余某的工资调整到税前35550元/月,A公司于次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2019年6月A公司召开经营管理层会议,会议根据A公司及各业务部门实际经营目标严重低于预期的考评结果,决定对包括南京分公司在内的共计7名高管作出临时降薪的决定,降薪期间为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降薪后的工资为10000元/月,所降薪资将根据2019年年终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结果作出“全部补发、部分补发和不补发”等最终决定。

  2019年6月起A公司即按照10000元/月的标准向余某支付工资直至2019年12月,A公司于2020年2月向余某支付了2020年1月的工资。2020年3月10日余某向A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A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于2020年3月10日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余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10日的工资差额;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03

  证据梳理过程

  本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经与A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可知,A公司无法提供7名降薪人员对降薪一事签字认可的相关文件,A公司一直认为是临时降薪,2019年年终会根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资,且在降薪期间A公司是以35550元/月的标准为余某缴纳税款的,后A公司根据评估结果不符合预期的要求决定不予补发余某降薪期间的工资。经梳理案件发现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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