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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模式被穿透的深度分析(上)——基于确立劳动关系否定个体户模式的典型案例剖析

  合作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亚平 周梦 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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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从《从Uber案看灵工平台应当具备的四大核心功能》一文中,通过对于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优步(Uber)司机为其“员工(worker)”一案的分析,我们发现,英国最高法的裁判核心为“Uber是否对司机施加影响或控制”。在英国劳动关系“三分法”的认定背景下,该判决对于我国非此即彼的劳动关系“二分法”认定的实际借鉴意义有多大?

  实践中,为划清劳动关系,各灵活用工平台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典型方式:首先,通过要求员工成立个体户的方式以避免员工在诉争中具有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其次,通过与员工签订承揽协议等方式与员工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

  由此,我们选取了三个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诉请的最新典型案例,分为上下两篇进行解析。上篇主要阐述了三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明确法院的裁判要点,并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判决评析。下篇的主要内容是对于法院有关劳动关系与灵活用工关系认定的裁判思路进行总结,厘清法院裁判思路,明晰劳动关系与灵活用工关系的界定维度,并剖析了法院的裁判思路亦有其不合理之处,对于法院有关劳动关系的认定维度逐一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今灵工平台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划清劳动关系的流程进行反思,提出灵工平台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当考虑不同劳动关系认定维度下灵工平台所能拥有的“权重”比例,探索可对员工实施管理的限度,从而为灵活用工平台合规用工、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合规解决方案提供基础解决思路。

  一、主体资格的划清案例:以规避劳动关系为目的要求员工注册个体户行为无效

  (一)基本案情1

  在本案中,被告北京三快公司是美团网平台经营者,通过其关联公司上海三快公司与被告珠海美速达公司签订《配送服务合同》,珠海美速达公司将中山三角地区的美团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被告安徽伯渡公司;安徽伯渡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广东优活跃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承揽服务协议》,由刘某某成立个体户在中山范围内承接安徽伯渡公司的美团外卖配送服务,按接单情况结算。被告刘某某在某日配送途中与原告李某生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生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

  2020年10月22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

  刘某龙与安徽伯渡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北京三快公司、珠海美速达公司和安徽伯渡公司之间构成联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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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要点

  1.在刘某某与安徽伯渡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判定中,法院认为:

  首先,双方关系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刘某某与安徽伯渡公司签订的《承揽服务协议》约定,安徽伯渡公司制定标准对刘某某的工作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刘某某应按该公司要求的时间完成作业;并从“服务费用”中代扣“劳保费”和个税等后向刘某某支付费用。因此,法院认为,根据该协议内容,安徽伯渡公司对刘某某的配送工作进行直接控制、支配和管理。

  其次,成立个体户的动机不纯。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承揽服务合同及登记个体户的做法可以反映安徽伯渡公司规避劳动合同关系法律关系风险的不当动机,相关规避劳动合同关系企业责任的合同内容和行为无效。

  2.在北京三快公司、珠海美速达公司和安徽伯渡公司之间构成联营关系的判定中,法院认为:

  首先,在事实上,北京三快公司基于骑手配送活动取得相应收益,对配送有严格的时限要求,骑手配对外普称美团骑手;珠海美速达公司和安徽伯渡公司均可转包配送业务后续以从美团配送业务费用中分成谋利。

  其次,在论证上,由于上述各法人通过美团配送业务收入分成取得相应的经营收入,紧密联系、分工合作,具有合伙联营的特征,依合伙联营处理较能反映各方在美团配送业务中的利益关系和外在表征。因此,三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决评析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判决中,法院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以规避劳动关系为目的要求员工注册个体户行为无效,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认为,安徽伯渡公司与刘某某建立组织关系时,犯了三个根本性的错误:一是帮助刘某某成立个体户时间晚于《承揽服务协议》签订时间;二是为刘某某代扣“劳保费”和个税;三是制定明确的标准对刘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虽然安徽伯渡公司在形式上是与个体户刘某某的合作关系,但实质上的确具有劳动关系特有的组织、经济、人身从属性的特征。

  然而,构成联营关系的判决有待商榷。合伙型联营的根本特征在于需要各联营各方共同向联营体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本案中,珠海美速达和安徽伯渡公司并未曾共同向法院认定的“联营体”美团网投资,更谈不上和北京三快公司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上述二公司仅是美团的服务商,在未对“联营体”投资的情况下,法院将该二公司由转包关系所取得的服务费主观认定为是美团配送业务的“分成”未免太过牵强。

  二、承揽协议的签订案例:过于笼统的承揽协议无法认定灵活用工关系的建立

  (一)基本案情2

  被告中铁物流公司将装卸业务外包给益大家服务外包公司,益大家服务外包公司将该业务转包给本案第三人优活跃公司,优活跃公司与邓某签订《承揽服务协议》,受托帮助原告邓某成立个体户,并将装卸业务分包给个体户邓某。

  原告个体户邓某在被告中铁公司所属分拨中心卸货时摔伤,中铁公司在邓某受伤后否认其劳动关系导致邓某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故诉求确认其与中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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