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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要求及风险防控

合作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邓益洲 


“未成年工”一词容易望文生义,让人误以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雇工。其实,根据《劳动法八条的定义,“未成年工”是特指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这个年龄段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容易与“童工”的概念混淆,实务中需要注意区分。“未成年工”并不包含 “童工”,后者仅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 。可见,二者不存在交集,是劳动法上相对分离的两个术语。


未成年工的法律特征有:属合法的劳动者;是生理上的“未成年人”;法律上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制体系


目前,与“童工”就业的法制体系类似,我国关于未成年工就业的法制体系也比较完备,形成了以国际条约、“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民法典》等)为统领,以特别“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为主体,以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一整套立体法制体系。此外,《刑法》中强迫劳动等罪也有适用余地。按法规效力层级递减顺序,现将主要法规整理如下表:


二、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要求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但同时对其予以严格保护,对招用行为实施严格限制。这些保护与限制,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甚至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特点,目的是防止其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主要体现在就业岗位与工种的限制、健康保护、招录程序的特别要求及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


(一)岗位、工种限制


未成年人能够参加劳动关系,在民法原理上是因为其可以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衡量标准是其能否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并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所谓“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在劳动法上是指劳动者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能够完全地承担劳动义务,享有劳动权利。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劳动行为能力也相应受到限制。因此,即便其生理上有能力从事劳动,出于对其身心健全的考虑,法律也不允许其从事某些可能有害的岗位。

具体而言,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岗位与工种的限制,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普遍限制,无论未成年工身体状况如何健全,都不允许其从事这些岗位。主要是指有毒、有害(粉尘、放射性、高温、低温、高处、冷水、易燃易爆、连续负重等)、危险(矿山井下、高原、隧道、采石、伐木、流放及守林、地质勘探、电锤、锅炉等)作业,以及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较高的工种。


另一类是指身体有特定疾病或缺陷的未成年工所禁止从事的岗位。所谓特定疾病主要包括心脏病等心血管疾病、结核病等呼吸疾病、肝炎等消化疾病、肾炎等泌尿疾病、甲亢等内分泌疾病、抑郁等精神疾病;所谓特定缺陷主要是指身材明显过于瘦小等肌肉、骨骼运动缺陷。这类未成年工不能从事的岗位包括达到特定级别的高处、高温、低温、劳动强度的作业及过敏性作业。


(二)健康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成长,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定期对其提供健康检查。具体而言,需要安排三次正规体检,分别在其入职之前、工作满一年之际,以及年满十八周岁时进行。对于体检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另外,体检结果应作为用人单位安排和调整未成年工具体岗位的医学依据。


(三)招录程序特别要求


在招录程序方面提出特殊要求,是法律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的方式之一。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需要得到未成年工本人的同意。未成年工应聘者依法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参加招聘活动,独立做出意思表示。故招用单位应首先征求未成年工本人的意愿。


但同时需要注意,十六至十八周岁者虽然依法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前提是需要证明其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其正式参加工作之前,其实难以证明。因此,在未成年工首次参加工作之前,仍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为妥。


三是需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成年工无需向劳动部门登记。但法律对于未成年工赋予各种保护,需要执法机构监督落实。因此,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拟招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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