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阅览
标亮 聚焦命中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Offer(录用通知书)的常见法律误区

合作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雪 


前言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有效控制,企业逐渐复产复工,求职与招聘旺季已掀开序幕,不少用人单位也准备迎接新员工。在完成招聘流程后,用人单位通常会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放Offer(录用通知书)。


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存在一些误区,由此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



误区一:Offer=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019年7月1日,A公司向某劳动者发出了录用通知书,邀请其一周后入职。一周后,该劳动者便依约前往办理入职手续。此后双方仅按录用通知书中的约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并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2月底,公司以该劳动者当月迟到两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限其于三日内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见公司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中已对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该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毫无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录用通知书并未约定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且该《录用通知书》中并无劳动者签字、劳动者并不持有,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修改甚至是拒绝。即使劳动者接受,也仅仅意味着作出承诺,双方还应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用人单位缺少最后一步,这说明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但没有产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要求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过程,因此,该公司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误区二:Offer可以隐瞒工作条件


典型案例:


B公司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品生产,2019年4月,该公司通过网络发布招聘广告,因担心无人应聘,故没有说明危害事项。怀孕不久的某劳动者应聘后,公司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也未说明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入职后,劳动者得知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出于健康考虑,当即拒绝上岗并要求公司赔偿因不知情而前往入职所产生的的交通费、误工工资等费用。B公司则认为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要约,劳动者没有拒绝且办理了入职手续,视为作出承诺,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该案经审理,劳动者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全部得以支持。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