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中的“一裁终局”?
- 公布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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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动法宝编辑组
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采用的是“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仲裁前置,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程序设计带来的不利后果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诉权,通过程序“拖垮”劳动者,增加讼累。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一裁终局”制度应运而生。
一、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五十条则进一步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