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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4.52885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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