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责任人的通报
【法宝引证码】CLI.4.5192086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国汛〔2024〕1号
- 公布日期:2024.04.20
- 施行日期:2024.04.20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责任人的通报
(国汛〔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全国防汛抗旱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防汛抗旱责任人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由有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另行通报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紧绷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这根弦,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防汛救灾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突相结合,有效防范应对重大水旱灾害风险,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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