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未参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修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1)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2)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专用账户撤销后,如有余款,余款归总包单位所有。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1)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2)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3)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