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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养老机构应安装视频监控

  • 公布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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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法治日报 


随着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曾经在养老服务中存在的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等问题,都有望得到破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出台7年后迎来大修。

 

记者从民政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8月21日,民政部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9月1号签发部长令公布,今年11月1号正式实施新《办法》

 

随着新《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曾经在养老服务中存在的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等问题,都有望得到破解。

 

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责任

 

2013年6月,为配合实施当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

 

如今面世的新《办法》,和之前的相比,变化颇多,用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的话来讲,“修改的幅度很大”。的确,仅从新《办法》的规定数量来看,就比旧《办法》新增了17条内容,且修改了多达29条内容,堪称是对旧《办法》的“全面修订”。

 

新《办法》的总则中,就出现了多处新增内容: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以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肖登峰说。

 

强化了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也出现在新《办法》中。这一新增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以前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43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为此,这次修订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备案办理”专章五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强化民政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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