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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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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4年12月23日)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以及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新业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王振麒、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关乎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审判及时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让农民工尽快拿到劳动报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案件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欠薪纠纷,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重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提前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二是对农民工符合法定条件的调查取证申请,积极依职权调查。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结合距离证据的远近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农民工的诉讼利益。三是对于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类案件,一方面,依法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接受个人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是承担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另一方面,以上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农民工要求上述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四是认真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追索欠薪、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积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2.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途径,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工作成果及下步工作打算?
  答: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在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裁审衔接机制实现全覆盖。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发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意见,明确提出“两个统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三个规范(规范受理、保全和执行程序衔接)、四项制度(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和联合培训制度)”工作要求,目前各级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实现了裁审衔接机制的全面对接。二是案件处理标准逐步统一。两部门制定裁审衔接问题意见(一),规范调解协议仲裁审查、部分终局裁决等案件程序衔接,统一了一批重要法律适用问题。2020年以来,两部门建立了典型案例联合发布制度,重点围绕新就业形态、超时加班、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热点难点问题,联合发布多批典型案例,有效指导裁审实践,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和劳动者理性维权。目前,正联合开展裁审信息比对机制建设试点,为进一步分析研究裁审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保障。三是裁审程序衔接更加顺畅。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护薪”行动,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在裁审衔接问题意见(一)中扩大适用范围,有效纠正部分当事人规避仲裁程序行为,简化诉讼举证质证环节。
  近年来,调解仲裁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主渠道,切实发挥协商调解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和仲裁“前置、三方、高效”制度优势,将大量争议案件终结在调解仲裁阶段,有效发挥了“拦水坝”作用。一是争议多元处理合力不断增强。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协商调解工作意见,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今年初,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已建立调解平台1500余家,有效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难题。二是协商调解作用日益凸显。一方面建立“多渠道、社会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专项行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行业商(协)会、工业园区等积极推进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协商调解化解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健全“总对总”工作机制,组织1.7万家调解组织、2.6万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会同人民法院携手构建源头预防、调解仲裁挺前、诉讼托底的争议联调共治解纷新模式。三是仲裁办案质效逐步提升。修订仲裁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强化仲裁委员会办案主体作用,指导各地稳妥处理农民工工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重点领域争议案件。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共同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行线上庭审等“不见面”维权方式,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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