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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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24.10.15
关于《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4年10月15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 陈 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作以下说明。
修正的必要性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2000年8月18日经大同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来,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推动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出台以及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去年第六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作出了许多新规定,特别是2023年,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修正。为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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