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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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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27日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 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两个《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和省委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部署,省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际,衔接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对省本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不适应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和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情形进行全面清理。截至10月底,各相关单位共对30余部法规提出了废止或者修改的意见建议,今年5月份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其中的7部法规先行废止或者修改。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对其余法规进行了反复研究,形成了本次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并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此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修改。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两个《决定(草案)》。11月1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该条例于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2021年先后作了个别修改。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面修订,落实了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完善了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职责,其规定涵盖了我省条例的主要内容,且条例制定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要求,且有的条款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情况,建议废止。
  (二)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010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修改,今年3月单独修改了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条例作进一步研究时发现,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的监督管理已作出全新规定,我省条例关于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已被上位法涵盖,其中关于地方标准的多项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废止。
  (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该办法于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面修订,对职业教育作出了新的、较为全面的规定。我省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内容与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定位、原则和发展方向不协调不适应,且个别规定与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不相符不一致,建议废止。
  三、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2015年、2017年先后三次修正。本次修改删除了关于碘盐批发指定专营的规定。
  (二)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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