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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指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对债务人与债权
- 第二条 预重整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依法、自治、公开、高效,
- 第三条 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情形
- 第四条 预重整期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完成预重整备案登记之日起
- 第五条 债权人提出预重整备案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预重整备案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第一款
- 第七条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 第八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一)及时披露
-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对预重整
- 第十条 债务人与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依照海南省高级
- 第十一条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 第十二条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预重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十三条 预重整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
- 第十四条 预重整期间的临时债权人会议由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召集。债权人
- 第十五条 预重整期间进行表决,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组,采用合
- 第十六条 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及临时管理人在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织预重整参与人会议,对预重整进
- 第十八条 预重整工作完成或预重整期间届满前七日,预重整备案登记申请人或
- 第十九条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
- 第二十条 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申请重整还应当提交下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应当组织听证,重点审查预重整期间债务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并且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的,人民法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通知和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经债务人与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
-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如临时管理人未被指定为管理人,应当在
- 第二十六条 临时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报酬,预
- 第二十七条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由临时管理人与债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通
- 第二十九条 预重整期间已招募投资人并形成合法有效投资方案的,人民法院裁
- 第三十条 重整程序中,可以将重整协议内容直接纳入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将预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重整计划的
-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的,
-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可以要求对重整
- 第三十四条 涉金融、房地产等领域重大风险的企业、上市公司预重整不适用本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做好政策宣讲、规则指引、风险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预重整参与人应当切实提高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守牢廉
-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预重整工作规范(试行)
【法宝引证码】 CLI.13.10515723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预重整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0日)
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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