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30日
云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域消防安全监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等,实施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完善覆盖基层的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工作体系。
(二)强化消防牵头。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牵头指导督促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落实源头管理、直接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健全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四)强化县乡一体。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建立贯通县、乡两级的联动监管体系,将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畅通至基层末梢网络。
(五)强化群防群治。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力量统筹使用,采取多种形式充实基层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力量,广泛发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第四条 根据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代管乡镇(街道)及与所在地政府的权责划分,按照本办法明确履行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主体,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运行机制,统筹协调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对新产业新业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具体特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分析研判,明确主管部门及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各地区、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加强消防工作。
第七条 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消防安全要求,加强行业约束和惩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基本履职、配合履职事项清单以及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消防工作事项,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章 力量建设
第九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加强防消一体执法监管力量建设,消防救援站同步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支持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消防执法监管工作;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火灾简易登记等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发挥辅助消防执法监管作用。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应对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统一培训。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乡镇(街道)统一建设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站点,具体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应急管理、消防工作有关事项;在消防安全方面具体承担履职事项中辖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消防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查改、消防宣传等职责。
第十二条 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多格合一、一网统管”,组织各级网格员落实发现上报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管实施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规划确定的消防救援领域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用地保障并监督实施;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充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依据职责对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事项严格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强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教育、宗教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和运营;已经依法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有关批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管理和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审批工作。
铁路、邮政管理、烟草、民航、电网、通信等中央驻滇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在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把关。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宗教事务、民政、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市场监管、能源、邮政管理、体育、粮食和储备、金融监管等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依据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实行突出风险隐患清单化管理,加强动态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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