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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51414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6〕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9日

甘肃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通过3年左右时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中,2026年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7年逐步将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持续扩大覆盖面,基本建成权责清晰、筹资合理、保障适度、运行科学、管理规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已经开展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甘南州、甘肃矿区,要及时调整完善政策,通过3年左右时间完成过渡。

  二、建立合理分担的多元筹资机制
  (一)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市级统筹起步,统筹地区内做到制度政策、待遇保障、定点管理、经办服务统一,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收统支。
  (二)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三)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全省统一为0.3%,按照参保对象分类确定筹资标准,并随国家政策变化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四)分担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方式筹资。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0.15%的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地区,制度建立当年,为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出0.15%,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在职职工单位缴费费率。
  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费率为0.15%。
  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筹资,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我省实际另行制定。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度缴费。制度启动当年初始费率为0.15%,5年内逐步提升至0.3%,费率过渡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从0.3%起步。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由个人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18 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18周岁以下已合法就业人员,按规定以职工身份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缴费方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代扣代缴。税务部门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六)资助参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具体资助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我省实际另行制定。
  (七)激励约束措施。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建立健全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约束制度,对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未就业城乡居民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未连续参保的,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并随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建立统一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八)保障对象条件。按规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并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九)基金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范围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生活照护类、医疗护理类项目基本服务费用,以及失能等级评估服务、委托经办服务费用等必要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根据国家部署,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支付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待遇保障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筹资实际确定。按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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