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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保护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住房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 建设施工应当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安全施工、污染防治等方面推广
第七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保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施工许可发证
第十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降尘和安全措施,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清运施
第二节 文明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在四周设置符合下列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告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置施工现场:  (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造成施工现场周边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对场地内的深基坑作业
第二十八条 出租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
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单位
第四节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并监督施工单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内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第五节 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配套职工洗浴设施,厕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
第三章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空抛撒建筑垃圾等
第四十条 遇重污染天气时,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市、县级人
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施工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
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时,应当及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对强光作业和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市、县级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储备地块和待建地块分别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和土地权属单位依照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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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6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10514129

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8月27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文明施工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管理
  第五节 卫生管理
  第三章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拆除、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物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信息。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建设施工应当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安全施工、污染防治等方面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运用。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共同签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承担管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临时建设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未取得不得开工建设;
  (二)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责任,并签订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协议;
  (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五)实施土石方工程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监督、审验和落实土石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当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承担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三)按时足额支付从业人员工资,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施工现场实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和考勤;
  (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现场监理责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发现施工单位有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法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验收。
  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推行现代化施工技术,提倡使用装配式建筑构件。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砂浆)、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七十;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施工进度进行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
  经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并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
  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巡查,保持施工现场围挡和出入口整洁。
  第十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降尘和安全措施,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或者覆盖,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设置硬质围挡封闭,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在四周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封闭围挡或者围墙: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稳固,表面平整清洁;
  (二)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一般道路应当在二米以上,主干道路应当在2.5米以上;
  (三)距离交通路口二十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并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围挡或者围墙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禁止施工单位依托围墙或者围挡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告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和总建筑面积;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
  (三)开工、竣工日期;
  (四)施工总平面图;
  (五)安全、消防、卫生、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七)渣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管理责任人等信息;
  (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
  (九)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人维权事项等信息;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置施工现场:
  (一)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
  (二)使用警示分隔线、引导线、进入标识等明显的分区标识,对出入口、主要通道、材料堆放区域进行标识;
  (三)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避免施工现场大面积积水。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施工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造成施工现场周边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因施工需要断道、停水、停电、停气和中断通讯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违反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物资、设备、人员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建筑边坡工程;
  (八)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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