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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10513061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行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特制定了《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 暨 市 财 政 局


2026年9月30日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兼职仲裁员,是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聘任的承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负责落实兼职仲裁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市仲裁委考核兼职仲裁员并决定解聘、续聘提供依据。


  三、兼职仲裁员应严格在法定范围中择优选聘。仲裁院作为市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在完成兼职仲裁员资格条件审核、组织拟聘兼职仲裁员参加聘前培训并依规获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拟聘名单制定等工作后应报请市仲裁委审定。市仲裁委聘任兼职仲裁员后,应当制作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四、仲裁院应当落实市仲裁委聘任兼职仲裁员的规范化要求,完善审查机制,细化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兼职仲裁员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储备、语言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保证案件办理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障等正向审查内容,以及不利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开展的负面审查内容。


  五、兼职仲裁员的初聘聘期一般为一年。聘任期限届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续聘,仲裁院可根据其聘期表现、聘任需求、兼职仲裁员所在单位意见等情况形成是否续聘意见,报请市仲裁委决定是否续聘。


  六、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无理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聘期内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仲裁委员会、人力社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八、兼职仲裁员应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案件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相关文书,完成送达、归档、系统录入等工作;


  (二)承担案件的庭审工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市仲裁委批准,按程序送达、归档、系统录入,在规定审限内办结案件;


  (三)完成市仲裁委指派的其他工作。


  九、对聘任从事实际仲裁办案工作的兼职仲裁员及其办案辅助人员(书记员)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


  十、兼职仲裁员独任办案的,办案补助发放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撤诉结案的600元/件;


  (二)调解结案的800元/件;


  (三)裁决结案的1000元/件,但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等被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的(不含诉讼环节撤诉、调解),扣减2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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