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缴存对象与范围
- 第三章 账户管理
-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第十二条 每名职工在本市内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 第十三条 每名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对于曾
- 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
-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以内为职工办理
- 第十六条 单位逾期或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可督促单位办
- 第十七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上
- 第十八条 账户余额为0且未注销的职工个人账户,连续1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
-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四章 缴存标准和方式
-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应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当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
-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住房公积
-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汇缴前自行核对应缴住房公积金金额,并按照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
-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
- 第五章 业务办理
-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 第七章 附则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
【法宝引证码】 CLI.12.10511353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缴存管理
一是规范单位缴存比例管理,明确同一单位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二是进一步明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规范缴存调整条件、调整时间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确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二、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
明确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三、强化信用监管机制
明确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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