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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
第四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
第三章 提取条件、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支付房租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且所
第九条 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一)提取条件  使用住房贷款购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经
第十二条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对佛山市行政区
第十三条 支付物业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支付佛山市行政区
第十四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及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离休或达到法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
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
第十八条 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
第二十条 职工不得以下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
第二十七条 提取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
第二十八条 经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准确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中心以办事指南的方式另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或中止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出规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伪造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法提取行为的,应当限制其申请住房公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2024年2月29日以前,职工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以前&quo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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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

【法宝引证码】 CLI.12.10511306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提取情形
  一是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允许职工及其配偶装修本市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允许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二、完善违法提取治理
  调整监督与罚则章节内容,进一步完善违法提取的法律后果和惩戒措施。
  三、规范条文表述和顺序
  对部分表述及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统一规范关键用语的定义表述。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第四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支付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装修自住住房;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以下简称支付物业费);
  (七)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住房等。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可以同时注销账户:
  (一)离休、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定居;
  (四)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支付房租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支付房租提取。
  (二)提取频次
  职工可在每个提取年度内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职工同时符合多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的,提取时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当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核定。
  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核定。每月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
  多孩家庭(多孩家庭是指现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同一时间段内一个多孩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对于上述三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提取时应当明确租赁时间段,且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均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公积金中心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不得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和子女。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当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
  第九条 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一)提取条件
  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的楼盘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的,可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一年以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申请将自动撤销。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
  职工在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并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贷款结清前每月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不可再继续提取。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的,其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本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中。原则上,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均等计算。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房屋自住的,可申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对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可申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住房危险性鉴定已达到C级或D级的,可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涉及装修部分的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
  第十二条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对多套自住住房进行装修或对同一套自住住房进行多次装修的,均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装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8年后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取得日期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
  (三)提取额度
  房屋可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装修单价标准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应当不超过最高可提取额度21万元。同一套住房所有产权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最高可提取额度,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
  根据本市住房市场状况以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公积金中心可适时调整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装修单价标准以及最高可提取额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支付物业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支付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二)提取频次
  每个提取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乘以12个月核定,且应当不超过年最高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可提取额度,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
  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发生调整的,调整后的标准自下一提取年度起执行。公积金中心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支付物业费提取的最高可提取额度。2026年度(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4536元。
  第十四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或双方父母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产权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实施加装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职工可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所分摊的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佐证材料核定。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可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亦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可提取额度。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离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提取。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提出申请。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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