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法律适用指引
【法宝引证码】 CLI.13.10508380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法律适用指引
(2026年7月)
指引目录
一、民事办案理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三、民法解释方法
四、民事裁判方法
民事办案理念
1.积极服务大局。适用法律必须树牢“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思维,将案件办理置于大局稳定、基层治理、民生保障的全局中考量,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
2.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秉持“如我在诉”,站在当事人角度,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注意方式方法,将司法为民作为法官终身的职业遵循,把定分止争工作做深做实。
3.弘扬核心价值。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法律适用全过程,以诚信友善、公平正义、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裁量尺度,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行为准则,引领社会风尚,培育法治文化。
4.追求三效合一。适用法律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把法律的专业判断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判断结合起来,裁判结果要符合社会公众所理解的社会基本是非观、价值观、善恶观,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5.善用民法原则。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恣意裁判、机械司法。法律适用存在难点或争议时,不能死扣分则条文,要善于运用法律原则、一般性规定来解决问题,确保裁判结果与法律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价值判断相一致。
民法基本原则
6.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受到侵害时获得同等救济,杜绝一方利用地位上的优势限制另一方的权利或加重另一方的义务。办理涉及身份、户籍、年龄、性别等存在歧视性的民事案件时,应当无差别对待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审查交易或约定是否人为设置权利壁垒,适用平等原则否定歧视性条款效力,对同等情形进行同等保护。
7.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自觉承担法律后果,其他民事主体不能干预或强迫,但并不是毫无约束地绝对自由和放任,不能突破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办理案件中遇到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强制交易等情形,法官可以适用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予以否定。
8.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办理案件时对于合同对价严重失衡、格式条款免责、全部转嫁风险、违约赔偿畸高、未明确约定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等情形,法官可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额、划分责任承担、认定显失公平、合理判定损失。
9.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善意、恪守承诺、言行一致,不能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合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披露关键信息,负有告知、协作、保密、止损等附随义务,配合对方实现合同目的,禁止恶意规避义务、滥用合同解除权,法官可以综合交易全过程、双方善意程度、实际损失数额,根据诚信原则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调整。
10.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是民事行为的效力底线。办理案件中,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危害公共秩序、违反伦理道德、歧视性风俗、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等情形,法官可依法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1.绿色原则。民事活动需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权利人不得违反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噪声、辐射等有害物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法官可依据绿色原则作为环境类民事纠纷的价值补充标准,界定物权合理使用边界,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
民法解释方法
12.文义解释。法官不得脱离法条文字凭空解读,如果能通过文义得出唯一清晰结论时,不再启用其他解释方法。法律对词语有专门定义或属于法学、商事专有概念时,优先采用专业释义;对于法律未专门定义的生活化词汇,按照社会一般公众的日常认知理解。结合标点、句式、连词、主谓关系解读条文逻辑,同一规范内部的相同词语保持统一释义,不随意切换语义。
13.体系解释。法官需将单个法条置于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民法规范体系中,借助条文之间的逻辑关联、篇章结构、上下文、同类规范对比来阐明法条含义,同一制度分散在不同条文,需相互参照、互补理解。
14.同类解释。法条采取“列举若干情形+等/其他”兜底表述时,兜底项只能解释为与前面列举事物同性质、同类型,规范目的一致,不得无限扩大。
15.扩张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决定的适用范围,与立法本意相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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