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以及保障监督等工作,适用
- 第三条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第四条 平安建设主管机构负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
-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公证、行政裁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
-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 第八条 镇(街道)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组织、
-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完善民主议事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
- 第二章 源头预防
-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将预防
- 第十一条 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改革举措出台、重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
-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办案和
-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办理公证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加
-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
-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
- 第三章 排查预警
- 第四章 多元化解
- 第二十五条 鼓励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矛盾纠纷化解申
-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依申请或者主动调解民间纠纷,也可以受其他单
-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
- 第二十九条 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并公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或者审理过程中,依法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经
- 第三十一条 支持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
- 第三十二条 具有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与行政管理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
- 第三十四条 民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 第三十五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
- 第五章 保障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所需
- 第三十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排查发现、会商研判、风险预
- 第三十九条 鼓励村(社区)依托党群服务中心、警务站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
-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
-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调解组织
- 第四十二条 承担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推广应
- 第四十三条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保
-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第四十五条 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
- 第四十六条 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当事人扰乱工作秩序,侮辱工作人员和对
- 第六章 附则
淄博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
【法宝引证码】 CLI.10.10504650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2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2026年9月29日
淄博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
(2026年8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6年8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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