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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工作,防御减轻易燃易爆建
第二条 那曲市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减灾工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远程监控、在线监测等技
第七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
第八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管理者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
第九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
第十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确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使用的防雷产品(含接闪器、引下线、接地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建立雷电预警信息接收机制,明确专人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年度检测计划,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应当组织从业人员熟练掌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计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权向县级以上地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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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10486480

那曲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那曲市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7月7日二届那曲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扎西多吉
2026年8月31日

 
那曲市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工作,防御减轻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那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那曲市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开展防雷工程建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
  第六条 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远程监控、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偏远地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配合雷电灾害救援、调查及鉴定工作。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和鉴定报告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八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管理者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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